《人民陪审员选任措施》印发实施(附全文)
原标题《人民陪审员选任措施》印发实施(图片泉源:司法部官方网站)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人民陪审员法》于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集会审议通过,并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向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生长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到场国家事务治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措施》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事情的要求,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任法式,增强选任事情的可操作性。
据相识,《措施》一共31条,主要包罗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法式等内容,划定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然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卖力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的指导监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卖力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的详细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增强相同联系,建设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历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视和社会监视。《人民陪审员选任措施》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实施,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然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发生。因审判运动需要,可以通过小我私家申请和所在单元、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发生。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卖力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的指导监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卖力人民陪审员选任事情的详细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责需要,健全事情机构,配备事情人员,建设完善事情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增强相同联系,建设协调配合机制。
第五条 下层人民法院凭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联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意见在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下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举行适当调整。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后,报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存案。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可以凭据实际情况举行调整。调整应当由下层人民法院根据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法式举行。
第八条 通过小我私家申请和组织推荐发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凌驾所在下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第九条 下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实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划分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小我私家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选任人民陪审员通告,内容包罗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法式等有关事项,通告期为三十日。需要通过小我私家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发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通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住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收罗事情,建设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实时提供应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划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举行资格审查。须要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元、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举行走访观察,或者对候选人举行劈面考察。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切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见告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第十六条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通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质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质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措施第十三条划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举行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下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小我私家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凌驾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应当充实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下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事情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下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下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质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下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质料。第二十一条 下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通告人民陪审员名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任命决议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下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下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存案。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凌驾两次。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下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缺额数凌驾下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事情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人民陪审员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公示与任命法式依照本措施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划定举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然举行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执法,依法到场审判运动,忠实推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审断,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由下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第二十九条 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一般不但独举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到场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下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统领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配合卖力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本措施施行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划定,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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