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视察(2020)
(4)《中国-挪威自贸协定》谈判
2. 第四号法式令:关于修改仲裁申请
(三)中国状师担任投资仲裁案件署理状师的情况
(3)《中国-以色列自贸协定》谈判
(四)与争端解决有关的其他途径
2.《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一、概述
(2)中国-日本-韩国自贸区谈判
(二)中国国民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仲裁员/撤裁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1. 从中国政府被诉案例看
(4)《中国香港与澳大利亚自由商业协定》签署
(7)《中国-巴拿马自贸协定》第五轮谈判
1. 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
2. 谈判中的区域或双边自由商业协定
七、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和状师到场投资仲裁
(1)对外商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治理制度
2. 仲裁庭裁决:关于申请人的行贿糜烂行为
3. 仲裁庭裁决:与征收相关的仲裁请求
(2)细化外商投资促进详细措施
1.《北仲规则》的主要内容
(2)《中国与新加坡关于升级<自由商业协定>的议定书》生效
(3)掩护知识产权
二、中国缔结投资条约的最新实践
(1)《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商业协定<修订议定书>》签署
(5)《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
1. 新签或升级的自由商业协定
二、中国缔结投资条约的最新实践
(3)增强外商投资掩护力度
(四)对涉华投资仲裁案例的几点视察
(一)中国仲裁机构努力开拓投资仲裁暨北仲《国际投资仲裁规则》
(二)Sanum诉老挝(一)案
六、中国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规则修订和革新
(一)行政诉讼
(5)《东盟-香港自贸协定》生效
(二)中国关于ISDS革新的建议及应对
五、中国海内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争议解决
八、结语和展望
1. 本案配景
(一)ISDS规则修订和革新希望
(4)完善对外商投资掩护
2. 贸法会ISDS革新
(1)勉励和促进外商投资
3. 第五号法式令:关于文件披露
本文作者为对外经济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池漫郊先生及举世状师事务所合资人任清先生。本文旨在回首和梳理2019年度中国与投资仲裁的方方面面包罗2019年中国缔结投资条约的实践、停止2019年底中国政府被诉的3起案件和中国投资者起诉的10起案件的简要情况、2019年中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重要立法和政策、中国海内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争议解决情况、中国对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革新的应对以及2019年度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和状师到场投资仲裁的情况等。
本文也是继《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视察》后首次就投资仲裁举行的年度视察。目录如下。
(二)自由商业协定
(一)《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例政策
(6)《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谈判
1. 本案配景
(二)行政复议
(一)德国海乐诉中国案
四、中国海内的外商投资立法
2.《北仲规则》的特色和创新
(1)《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
(三)中国投资者作为申请人的其他案件
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2. 从中国投资者起诉的案例看
(三)投诉协调
(2)坚持内外资一致
(一)双边投资协定
(3)《中国与毛里求斯自由商业协定》签署
本文原载于《北京仲裁》2020年第2辑总第112辑本期责任编辑沈韵秋。
三、中国政府被诉和中国投资者起诉的投资仲裁案件
1. ICSID仲裁规则修订
(二)其他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
2. 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外洋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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