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思考
2012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合约价款为606万元,合约誓约:本合同使用固定价格合约。2014年8月,B公司施工完。2014年10月,B公司开具工程完工签收单,记述:承建商工程于2014年8月底完工完并已投入使用,现将完工承销报告(承销总价764万元)及原始的完工承销资料报,并不予签收核实。
A公司不予签收。2012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约,合约价款为606万元,合约誓约:本合同使用固定价格合约。2014年8月,B公司施工完。
2014年10月,B公司开具工程完工签收单,记述: 承建商工程于2014年8月底完工完并已投入使用,现将完工承销报告(承销总价764万元)及原始的完工承销资料报,并不予签收核实。A公司不予签收。双方后因工程款收支及缴纳再次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申请人对本案工程相同价之外新的减少的工程量、窝工、复工损失等展开司法鉴定。
2017年5月,检验机构做出司法鉴定书,结论为:窝工人工费用为8.7万元,合约外护照费用为2.4万元,A公司已付工程款373万元。案件争议: 合约性质否为相同总价合约? 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计算出来合约外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院观点: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对施工平面图的内容展开了更改,且该更改内容早已获得了A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签署接纳,因此,对合约范围内工程更改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调整。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委托涉及检验单位对案件涉及事实展开检验合乎法定程序,且鉴定结论做出后,检验单位也出庭接管了双方当事人的发言,对明确提出的问题不作了合理说明,因此,在没其他忽略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无法用于的情况下,检验机构依据当事人获取的资料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案件救赎: 慎重自由选择相同总价合约:合约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搭配相同总价合约的方式。当事人自由选择相同价确认合约价款时,要对市场环境、价格变化、成本核算做到全面考虑到,公平确认价格。同时对总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等做出具体誓约,以增加风险和纠纷。相同价合约下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动及工程的护照、赔偿,仍必须检验。
需注意的是: 一是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更改,价格不做到调整,不必须检验;二是对于早已包括在保险公司范围之内的护照项目,未予检验。想取得专业律师第一时间获取【免费法律咨询】 请求页面http://im.ma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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