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作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 ... 第一条 为作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针灸等非药物疗法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医院。不合乎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不存在不高效率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限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明确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二章 补 案第四条 举行中医诊所的,报拟举行医院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才可积极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行中医诊所应该同时不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行中医诊所的,应该具备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在医疗、防治、保健机构中执业剩三年,或者具备《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举行中医诊所的,医院主要负责人应该合乎上述拒绝; (二)合乎《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合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涉及规定; (四)合乎环保、消防的涉及规定; (五)需要独立国家分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人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中医诊所。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该递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格》;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地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地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医院周边环境情况解释; (六)消防应急预案。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举行中医诊所的,还应该获取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的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该真实情况获取有关材料和体现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管理。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合乎备案拒绝的不予备案,并当场派发《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仅有或者不合乎备案拒绝的,应该当场或者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诉备案人必须考订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网上申请人备案。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该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公共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医院的显著方位审批。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该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述事项相符。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医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再次发生变动的,应该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展开备案。第十一条 禁令假造、背叛、出让、无偿《中医诊所备案证》。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该按照备案的医疗科目、技术积极开展医疗活动,强化对医疗不道德、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性的管理,并合乎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病毒感染防治与掌控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公布医疗广告应该遵从法律法规规定,禁令欺诈、高估宣传。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在派发《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发表,便于社会查找、监督,并及时向下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上报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展开核查,找到不合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该在三十日内不予缺失。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性、医院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展开现场核查,对涉及材料展开核实,并定期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吊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暂停执业活动多达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 (三)举行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依法中止的; (四)中医诊所强迫中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定期的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自学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病毒感染防控、传染病预防等科学知识,增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的组织执业人员参与之后教育,提升其专业技术水平。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该创建中医诊所不当执业不道德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欺诈宣传等展开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展开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并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合乎备案条件但并未及时派发备案证或者逾期并未告诉必须考订材料、并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发表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并未依法积极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置。第二十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予以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私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涉及信息;逼不修正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其必要责任人员自惩处要求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专门从事中医药涉及活动。第二十一条 递交欺诈备案材料获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涉及信息;逼不修正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必要责任人员自惩处要求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专门从事中医药涉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私自变更设置予以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获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述事项不完全一致的,不得积极开展医疗活动。私自积极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背叛、出让、无偿《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远超过备案范围积极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吊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自惩处要求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远超过备案范围积极开展医疗活动曾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远超过备案范围专门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导致损害的; (三)违背本办法规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所附 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并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拒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涉及规定继续执行。第二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格》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早已设置的中医诊所,合乎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拒绝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拒绝管理;不合乎备案条件的其他医院依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拒绝实施审核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出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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