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应在24小时内判定伤情
【案件回放】2019年9月,安徽省宿州市高某不平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治理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高某诉称,2019年3月,第三人孟某在家中用木棍殴打原告,致原告满身是伤并晕厥,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第二天,原告从医院被带回家中并被非法拘禁达6天,期间第三人限制原告自由,天天继续殴打原告,拍原告裸照,用菜刀及水果刀威胁原告,威胁要杀原告怙恃及家人。4月1日,原告乘第三人不备拨110报警,民警加入后,原告要求立案、验伤。4月10日,被告才摆设原告去验伤。因受伤后被告未实时收集与生存有效证据且拖延了伤情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至2019年7月17日送达给原告处罚决议书的时间为108日,其中对原告的判定自受理至司法判定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间为65日,不计入办案期限之内,被告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告办案期限为108日-65日=43日,未凌驾办案期限60日的划定。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讯断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不妥,依法予以纠正。
讯断:打消案涉讯断书;确认被上诉人某公循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议书违法。【恒略论法】北京恒略状师事务所刘玉伟状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公循分局的办案法式是否违法的问题。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判定委托书,见告被害人到指定的判定机构举行伤情判定。本案中,高某于2019年4月1日报案并要求判定,某公循分局三里湾派出所未对高某的伤情举行照相,伤情照片由高某于2019年4月4日提供,后某公循分局三里湾派出所于2019年4月8日才委托判定机构对高某伤情举行判定,取证、判定不切合划定,法式违法。恒略状师提醒:公安机关管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观察取证,实时接纳措施,规范准确判定,严格依法处置惩罚。
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判定委托书,见告被害人到指定的判定机构举行伤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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